司法拍卖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4日10时至2024年12月5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徐某昌名下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龙泽苑东区G3号楼5层1单元503【不动产权证号:京(2023)昌不动产权第0028467号】房屋,建筑面积76.21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起拍价:267万元,保证金:27万元,增价幅度:0.5万元。
特别提示:如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登记机关、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按照不同规则对其命名的情形,本次拍卖以及后续变更登记、交付均以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或者产权证号为准。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应当提前确认本次拍卖标的物的实际坐落或位置。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实际情况已经完全知晓,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或者买受人自行负担。请竞买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本次拍卖采用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有延时竞价,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五分钟如有竞买人出价,系统将自动延时五分钟,竞买人可在延时期限内继续竞价。
二、实物状况和权利负担:本次拍卖标的物以其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应当亲自查验标的物的实物状况,司法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和标的物信息表所披露的以及图片和视频所公示的实物状况信息仅作参考,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行为,视为竞买人对标的物的实物状况和瑕疵已全部知悉和认可,相关责任由其自行负担。另外,拍卖公告发布后至标的物实际交付期间内标的物发生变化、毁损等问题,以实际交付时为准,本院不对此期间标的物状况变化予以保证。
特别提示: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包含标的物标的物及其按照法律规定标的物应有的附属设施以及标的物的装修,且均以财产交付时的现状为准。请竞买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特别提示:如拍卖标的物存在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本次拍卖行为不具有将拍卖标的物违法、违章部分合法化的效力。如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强制拆除、涉及拆迁等问题法律政策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特别提示: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已设定抵押(质押)登记,拍卖成交后,抵押(质押)权人将从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无须竞买人另行支付。另,自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通知对本次拍卖标的物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特别提示:本院已将报告出租情况和主张承租权的《执行通知书》张贴于标的物,告知承租人提交书面材料向本院主张权利。自通知之日至发布拍卖公告,本院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也未收到承租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向本院主张权利,故租赁情况和实际占用情况尚无法确认。本次拍卖公告发布的关于标的物的租赁情况,不具有确认租赁合同和租赁权是否有效的保证效力,亦不保证实际有无租赁。拍卖成交后,法院可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但买受人可能存在延迟占有、使用、收益的风险。如因该标的物的租赁情况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案外人或者买受人等利益相关主体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等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解决,异议、复议审查期间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无法为买受人办理交付,需等待审查或者审理结果,再行决定是否交付以及何时交付。请买受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三、咨询和看样:本院在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工作时间(9:00时至17:00时)接受咨询,咨询联系方式:15311132270,咨询联系人:张先生。
本院已委托中拍平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拍卖标的物进行统一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节假日除外)。
特别提示:本院未委托除本公告指定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司法拍卖,相关主体有权要求司法辅助机构出示《司法辅助委托书》、员工工牌、员工身份证原件等文件(证件),并在查验文件和身份无误后应当予以配合。司法辅助机构无法提供上述文件(证件)的,相关主体有权拒绝配合。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冒用法院名义从事活动的,相应主体有权向本公告预留的监督电话举报,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本公告指定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内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以法院名义从事收费活动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权人、竞买人或者买受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本公告预留的监督电话举报。但相关机构或者个人,以其名义与意向竞买人或者买受人签订的协议或者提供相应服务的,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从事的民事活动范畴,与本院司法行为无关。请竞买人或者买受人提高警惕,谨防诈骗行为发生。
四、权利申报和异议提出:利害关系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或者标的物权属存有异议的,可以自本次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部门提交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的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申请免交拍卖保证金的,应当自本次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执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院审查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
本次拍卖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优先购买的,应当自本次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执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能够证明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材料,经本院审查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
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以及竞价程序中,因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其他确有充分适当的理由需要申请本院撤回、暂缓、中止拍卖的,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应在合理期限内(竞价程序结束前10分钟内,包括延时竞价期间,无法停止拍卖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执行机构提交申请。如因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需要申请本院撤回、暂缓、中止拍卖的,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需向本院立案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本院异议审查部门审查后出具暂缓执行建议书移交执行局。如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预留给本院处理相关事宜的时间不足以致本院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系统操作等工作的,一切责任由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自行负担,与本院司法行为无关。另,自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相关风险和损失由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自行承担。
五、竞买人条件和资格: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参加竞买。如竞买人未开设拍卖平台账户,可委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但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委托书面委托手续和身份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数位竞买人联合竞买、共同竞买的申报程序,参照本次拍卖公告程序办理。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须与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成交手续。如买受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本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拍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拍卖标的物。如委托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竞买活动将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特别提示:竞买人应当符合法律或者政策关于拍卖标的物交易的资格或者资质。竞买人应当在参与竞买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与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如买受人没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不符合限制购买和使用条件,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或者交付,扰乱司法程序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或认定为悔拍情节,按照悔拍的规则予以处理,或认定为妨害执行行为,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二者并处。
六、竞买报名和保证金、剩余价款的交纳: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账号须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买须知》及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的相关准则。
拍卖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本院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拍卖标的物买受人原冻结的保证金将在拍卖成交后24小时内自动转入本院指定的账户用以冲抵价款,买受人应当拍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交纳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户名: (2024)京0114执5390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0200059338263724734】,上述指定账户的“户名”部分的“括号”应当以英文半角状态输入。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七、拍卖成交和悔拍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本次拍卖标的物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自动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在平台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拍卖流拍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本院申请以本次拍卖流拍价抵偿相应债务。关于以物抵债时应当免交或者补交的价款,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执行案款分配和参与分配的相应规定。以物抵债的申请人与买受人享有本次拍卖公告下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提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保证金数额不足的,本院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特别提示:竞买人恶意竞价,造成司法拍卖行为停止或者拍卖成交后无法按期交纳剩余价款,扰乱司法秩序的,本院将依法没收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过户办理和标的物交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或者代理人在交纳剩余价款后,可向本院索取成交确认书、成交裁定书和案款收据。拍卖标的物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可凭上述文件在本院送达协助执行手续后向登记机关申请首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拍卖标的物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可凭上述文件向本院领取拍卖标的物。
特别提示:本院仅为公示的买受人办理过户或者向公示的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以其所称具有合理目的或者正当理由申请法院为买受人以外的主体办理过户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本院不予认可。
特别提示:拍卖成交后,因涉及后续过户和其他竞买人的切身利益,除另有本院通知和准许外,拍卖成交材料必须买受人本人亲自来院领取相关材料以及办理相关手续。买受人确有法定理由和实际特殊困难,无法由本人亲自领取的,经本院准许,可以委托符合授权条件的第三人代为领取。买受人无故授权他人代为领取,且未经本院审查准许的,本院不予认可该项授权,不予送达相关文书以及办理相关手续。请竞买人结合自身情况,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特别提示: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难以腾退或者交付的风险因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可能存在延迟占有、使用、收益的风险。请买受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特别提示:本次拍卖标的物如涉及户口迁出问题,不属于执行范围,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解决,买受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另行处理。竞买人应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九、拍卖成交后,如需办理涉税事宜的,买受人可凭上述文件在本院送达协助执行手续后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拍卖成交后,如拍卖标的物在办理过户过程中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者综合地价款的,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再行凭相关票证、付款证明和收款材料,向本院申请自拍卖款中支付给买受人。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办理过户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由买受人负担,其数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确定。
本次拍卖标的物所欠缴的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燃气费等生活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实际欠缴金额,由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前往有关部门核实确认。
特别提示:如本次拍卖的标的物需由买受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自行办理房屋测绘事宜,有关测绘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请竞买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十、公告说明和附则:竞买人在竞买前应当仔细阅读随本次拍卖公告一同发布的竞买须知和标的物信息表。
本次拍卖公告未尽事宜或者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本次拍卖公告在“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产权交易所”、“工商银行融e购”、“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同步发布。
举报电话:01080122288。
监督电话:12368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竞买须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现就本院组织的有关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活动的相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与本次拍卖(变卖)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本次拍卖(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说明。本院对拍卖(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五、拍卖(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剩余价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或者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六、拍卖(变卖)成交后,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七、法院解除标的物的查封需要一定时间,拍卖(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八、本次拍卖(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九、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变卖)开始前中止拍卖(变卖)或撤回拍卖(变卖),本院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请竞买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十一、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变卖)竞价前如实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二、凡发现拍卖(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电话:01080122288
监督电话:12368